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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

2023-06-07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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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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