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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机制怎么设定

2022-06-06 5,000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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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伙人退出机制:退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约定合伙人的股权和服务期限挂钩,股权分期成熟(比如4年)。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 其中常见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 1、 当然退出(原价回购):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 2、除名退出(无偿回购):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 3、期满退出(现价回购):如股东在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期限后当然退出或退休的,则公司可按现价回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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