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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68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4-06-24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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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三)引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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