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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2022-12-15 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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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产品如下: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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