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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可以认缴吗

2022-10-15 1,565人已浏览
  • 刘征鑫律师

    刘征鑫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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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可以认缴。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有限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决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公司设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足额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独立约定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载入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3、若股东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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