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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3-08-29 3,544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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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3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含以下内容: 1、拆迁房屋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内容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 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 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3)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5)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6)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2、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 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3、搬家补助费。具体内容如下: (1)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确定; (2)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 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 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600元。使用临时过渡房、需二次搬家的,应当发给两次搬家补贴费。 (4)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5)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内容如下: (1)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5)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属货币安置的,计算4个月的临时过渡时间。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和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三)属货币安置的,计算4个月的临时过渡时间。 四、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转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入过渡人数。 本规定自2004年9月7日起执行。2004年9月7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现仍在外过渡的,其2004年9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600元。使用临时过渡房、需二次搬家的,应当发给两次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1、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2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2、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3、临时过渡费的计发期限为:属迁建安置的,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属调产安置的,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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