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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2022-12-29 347人已浏览
  • 王树永律师

    王树永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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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成都辖区居民或者说在辖区务工的大成都农村户籍人员,两人以上,无房或成都市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6㎡,机动车价值小于8万元,家庭年收入小于5万元,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成都经济适用房,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包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法律依据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六条 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在规定的标准以内;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三)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九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或单身父(母),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住房保障需求申请,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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