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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想了解债务加入法院有哪些规定呢?

2024-05-27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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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加入债务的第三人通常与债务人属于关联企业,或是有利害关系。故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 二、债务加入第三人应承担共同责任 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从法理上分析,在债务加入这种特殊的债务承担形式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其责任的性质与共同责任最为接近,实际上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不是对债务的担保,更不是要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因此,从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原则出发,将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为共同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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