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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标准吗

2024-06-08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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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 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对吸毒人员采取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为何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 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或者有引诱、欺骗、强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则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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