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调研是怎么进行的呢?

2024-05-30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存在法律适用难题。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延长至三十天,但刑事拘留的适用问题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在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情形。按照该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而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能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值得探讨;其次,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内”,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再次,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后其刑事拘留期限基本已经届满,如果提起上诉,法院只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二审判决后再对其重新收押,这可能诱发被告人通过上诉实施恶意规避羁押强制措施的行为;最后,由于法院审结时间较短,对于危险驾驶案中的受害一方,不能有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侦查机关证据搜集不够规范全面。一是对于一些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仅在设卡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驾案件,案发经过及现场情况撰写不够详细。二是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驾案件,缺乏事故相对方的笔录、伤势或物损鉴定。三是绝大多数案件缺乏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嫌疑人醉酒驾车行驶的方向及路线。四是部分行为人因醉酒无法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的情况下,缺乏见证人签名。五是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有关涉案车辆、血样检测证据等没有进行有效收集及保全,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及量刑。 (三)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民警巡查执勤中发现的醉酒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成立自首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有事故的醉驾案件,报案内容是否涵盖行为人饮酒与能否认定行为人系自首之间的关系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自首的立法本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行为人报案,虽在报案时未提及自己饮酒,但在交通民警调查时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饮酒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无论他人报警内容为何,行为人在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调查时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饮酒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道路、机动车以及醉酒的界定尤为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对该三概念的理解存在争议,如:小区内的道路是否为公共道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饮料或药品,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由于危险驾罪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院在醉酒入刑上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如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二人酒精含量基本一致,分别为103.6mg/100ml、108.3mg/100ml,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驾车距离等均相似,但却被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不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