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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2024-01-23 84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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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需要: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保证义务: 1、监督被监外执行的罪犯遵守有关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 2、发现被担保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负责赡养或抚养被担保人,照顾被担保人的生活就医,保护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另行提供担保人,逾期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2、协助监外执行对象脱逃,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增设保证金制度,强化担保的约束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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