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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实践中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020-02-14 12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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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和后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后两罪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两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骗取。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定盗窃罪或诈骗罪。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物;而后两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2、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盗窃、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这类财产,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包括利用职务上持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和其他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之实施与职务无关。 (4)职务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分别只能是窃取和骗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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