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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保和新农合的区别

2021-12-21 53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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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生儿医保和新农合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新农合属于政府行为,由国家规定实施;新生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被保险人跟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平等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标取向不同。新农合以社会价值为目标,体现的是国家的社会政策而非经济政策。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或,从而具有非盈利性质。新生儿保险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保险公司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新农合虽然为了增强参合农民的费用意识,要求参合农民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但在国家和农民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这一点突出地表现为特困户和五保户能够不用缴纳费用永久获得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新生儿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是一种金钱上面的“有收有偿”、“对等互利”的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并且契约一旦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终止; 4、资金来源不同。新农合由国家及地方财政、个人来分担;而新生儿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5、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新农合更具人性化,各地的物价指数不同,给予的补偿水平不同,以此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特困户和五保户,是与社会福利及人文关怀联系在一起的;新生儿保险的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补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主要体现货币支付的关系,缺少福利方面的内容; 6、可承担风险的范围不同。新生儿保险对于一些社会性风险,诸如通货膨胀、战争、大的地震、由于宏观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衰退以及工人大量失业等等,是无能为力的,相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它们属于不可保风险。相比之下,政府作为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机器,作为政权主体,无疑拥有某此强制权力,而任何商业性机构都不具备政府那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统筹兼顾、调节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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