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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新规定

2022-04-13 1,38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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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终身没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自由权;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外,因附加的主刑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分为定期和终身,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期限,同时执行。也就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留、有期徒刑追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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