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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条件

2020-11-06 38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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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则不可以提取。 2、房屋装修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据了解,在《青海省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工程结算书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据了解,“大修”是指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达C级以上的房屋进行维修的行为。此外,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结算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大修”,顾名思义,就是指维修房屋,它与装修有着两种不同的概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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