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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不同主要在于

2022-12-16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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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不同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1、性质不同。从性质上看,行政证据具有行政执行性,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内容;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司法审查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证据主要是形成性证据 (1)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证据的作用正是为了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性,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素的客观性。而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审查性证据; (2)是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复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2、目的不同。从目的上看,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实施于相对人,也就是说之所以要调查、运用证据,是为了令国家机关行使其法定的管理权力,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诉讼证据则是要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行政相对人运用证据的目的也各不相同; 3、范围不同。行政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但是在行政诉讼证明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证明对象不同。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行政事务,范围广泛,行政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行政法律事实,既包括事实根据,也包括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证据,行政主体是不侧重的; 5、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行政证据的调查取证不仅只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而且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这一阶段。这是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定所决定的。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取证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但一般应界定在从法院立案到第一审诉讼程序庭审结束前这一阶段,二审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不重新调查、收集行政诉讼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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