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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2021-02-18 15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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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权要求退货。 销售代理合同在《民法典》上属于行纪合同,由于销售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一旦委托人终止授权,或者是代理期限届满之后,原代理商即不得再行销售产品,这从权利的角度讲,属于未经授权即无权再销售原代理产品;而从义务的角度看,则是代理权终止后,原代理商已无任何义务再为委托人销售原代理产品。 据此,代理权终止后,已无义务再为对方公司销售产品,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由于公司在该代理关系中并未取得这些存货的所有权,因而在法律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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