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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拘留所72小时没出来,是不是就要做牢了

2021-11-01 2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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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进拘留所72小时没出来有可能就要做牢。 1、进拘留所了,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治安拘留,一般最长期限是15天,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他有几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但不超过30天; 2、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涉及刑事案件的最长是48小时,意味着超过48小时要么放人,要么刑事拘留; 3、刑事拘留,如果是本地、个人作案,刑事拘留7天后必须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放人。如果是外地人流窜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刑事拘留30天后必须报检查院批准逮捕否则放人。针对以上几种情况,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大多数情况就意味着要坐牢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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