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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怎样办理呢?

2024-05-29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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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凡在中国境内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事项的,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已在域外的,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委托其在国内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写明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井由委托人亲笔签名,必要时,该委托书还应经当事人住在国的我国使领馆公证,代办人持此委托书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的中、小学生)申办涉外公证,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学龄前儿童)申办涉外公证,应由其监护代为申办。 申办涉外公证事项,当事人一般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文件: (1)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工作证、护照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管理部门主要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证明信应有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②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如: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等); ③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3)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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