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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毒赃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0-07-02 10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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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转移毒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转移毒赃罪是指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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