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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什么

2022-04-15 284人已浏览
  • 王麒淋律师

    王麒淋律师团队负责人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金融证券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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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产的人; 2、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就可以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侵占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行为实施后,必须以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单位财产,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行为人管理的他人财产、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事实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个犯罪的主体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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