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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29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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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当然还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可以行使表决权.反之,则无权表决。 2,如果行使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债权还没得到完全的满足,比如欠100万,拍卖了抵押物后,还剩余2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剩余的部分还是一般的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也有表决权。民法中规定的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主要指的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以及优先权人(海商法)。这些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满足债权,无需破产财产分配,故无表决权。但是上面也说了两个例外: 1,放弃了优先权 2,担保债权实现后没有满足全部的债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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