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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2021-02-19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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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到达之后作出,则撤回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作出,该撤销也不发生效力,并且在之前作出的撤销属于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的,该撤销也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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