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

2024-05-19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本案争议起因于死者为无名氏,被保险人(加害人)把应当赔给受害人的相关权利人的赔偿金交给了交管部门。保险公司认为,交管部门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构,其无权直接接受加害人的赔偿,也无真正权利人的授权代受赔偿。被保险人将赔偿款交给交管部门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因此拒绝向被保险人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主张成立,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其结果将会如何? 第一种情况,受害人的相关权利人出现了,向加害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由于加害人已经将赔偿金交付给交管部门,受害人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交管部门请求归还其保管的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在确认事实之后,再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损失的保险金。这样,被保险人的损失在受害人的相关权利人出现之前将一直得不到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受害人的相关权利人无法找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当时效期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应列入不领取保险金一项,归属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保险金将成为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这显然违背保险原理,也与我国保险经营理念不符。 本案的关键是交管部门是否有权代理接受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并非空穴来风,从民法的基本法理来看,交管部门是行政管理机构,在没有接受受害人或其相关权利人的委托时,确实无权代理接受赔偿金,除非交管部门具有国家授权可以代理接受赔偿金。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交管部门可以代理接受“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并将赔偿金“交付有关部门保存”,故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将赔偿款交给交管部门的做法具有合法性。被保险人已经将赔偿金支付给了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事实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