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派出所不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理由

2020-04-12 24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0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多应付。派出所消防工作核心“主业”地位还不牢固,一些领导和民警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有专门的消防大队在监管,派出所只是配合,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重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等有些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所领导、专职民警、责任区警长、社区民警“四层”联动机制。为了完成执法基准任务,片面追求消防监督检查数量,忽视消防执法工作的质量,存在检查走过场、甚至存在“闭门执法”,不到现场调查,在办公室凭自己的想象进行造假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