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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2023-02-01 635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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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修正案,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当法人是外地户口时要办理暂住证; 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可至工商局领取);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执照正副本,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代码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4、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5、带领法人暂住证变更银行信息,需要去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印鉴卡,变更前原印鉴加盖于印鉴卡背面; (2)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申请书; (3)经原被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原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如存款人无法提供原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应出具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承诺承担由于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4) 预留个人印鉴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预留非法人私章时); (5)授权书和被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件(非法人办理时); (6)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一式3联); (7)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单位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 (9)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 (10)税务登记证(变更后); (11)法人身份证件; (12)开户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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