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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的彩礼,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

2024-05-23 2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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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我国目前的习俗,双方恋爱或者结婚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都是以双方结婚为给付条件的,如果双方并未结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同等数额的彩礼,对于不能再生的实物彩礼应折合等价金额给付。但是对于第二、三项的规定,就必须以离婚为退还礼金的条件。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根据相关的规定礼金仍然可以返还,但是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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