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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如何理解

2024-05-21 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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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关系的实质在于行为,特指那些能够满足债权人利益需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实施某些特定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以获取法律赋予的权益。这些行为既是债权关系法律效力的直接体现,也是债权客体的主要内容,没有这些行为,债权人便无法获得相关利益。 债权客体也被定义为“债之标的”,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特定行为,总称“给付”。需要注意的是,“债之标的”与“标的物”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债权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即给付本身,属于行为性质;而后者则是债务人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即给付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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