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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驾驶证

2020-10-09 5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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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吊销驾驶证的情况如下: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8、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9、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10、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1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1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3、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申请人驾驶的; 15、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16、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吊销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驾驶证的流程: 一、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三、考试 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4、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四、发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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