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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介绍卖淫罪的证据标准

2024-06-03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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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介绍卖淫罪。在介绍卖淫罪中的“介绍”是指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介绍卖淫行为单独入罪,是因为我国未规定卖淫罪,介绍卖淫不可能按照卖淫共犯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使用的表述是“介绍他人卖淫”,而不是“介绍他人嫖娼”,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自可构成介绍卖淫罪;但如果行为人仅单独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则不成立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罪,为打击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毋庸讳言,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罪,在罪与非罪、量刑的适用和规定上呈现出诸多的缺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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