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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如果死亡没有遗产怎么办

2024-04-30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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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法院案件审理和判决生效之后,若在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主体死亡,且在被执行者名下并无任何可执行遗产时,法院将不得不对此案进行终结执行处理。为此类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规定:首先,当被执行者过世后,若无可执行财产,同时亦无任何有余额责任的亲属或相关人员为其承担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裁决终结该项执行程序;其次,假设被执行者过世后尽管无财产供强制执行,但却存在有余额责任或义务的亲属或相关人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则有权利裁决令该义务承担者成为新的被执行者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最后,若被执行者在其过世后,尚留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而此类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却选择对这些财产进行放弃继承,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以直接依法强制执行这些属于被执行者的财产。 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被执行者在其过世后仍然留有可被执行的财产,但由于此类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尚未采取放弃继承的行为,此时,在法定继承人所能承受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之内,法定继承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此情此景当然责无旁贷地偿还被执行者生前所欠之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n(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n(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n(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n(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n(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n(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n(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n(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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