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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公积金

2021-03-22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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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才可以执行公积金的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2)被执行人退休的; (3)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4)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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