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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2023-02-02 1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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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报告权跟服从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赔偿请求权; 3、检举权; 4、安全保障权; 5、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6、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8、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5、三同时原则; 6、四不放过原则; 7、三个同步原则; 8、五同时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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