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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债务怎么办

2024-05-09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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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没有其他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n(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n(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n(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n(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n(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n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n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n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n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n(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n(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n(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n(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n(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n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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