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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2022-04-14 43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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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主要有: 1、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无论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的第一用户都有权取得商标用权; 2、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以商标注册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是获得原商标权的唯一途径。要获得商标权,必须经过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与先申请原则相结合。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下,如果有多少人申请同一商标注册,商标权将授予第一申请人。但数人同时申请同一商标注册时,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第一用户所有; 3、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设立时,考虑到使用和注册两个事实,商标权既可以由注册产生,也可以由使用产生。 将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相结合,是两者相互折衷的结果,根据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归商标注册人所有,但商标的第一用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者指控,请求撤销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内无争议或者指控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取得无可争议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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