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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2020-12-30 15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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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集团公司设立登记已经取消,无法再进行登记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即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但不限制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登记的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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