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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讲座审批原则

2020-11-19 38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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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适用范围 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包括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除自然科学类,全部属于人文社科类范畴,包括政治、文学、哲学、历史、宗教、语言、教育、经济等外,还包括体育类、艺术类、高等教育管理类、工作培训、师资培训、党课培训均属于人文社科类。 二、审批方式 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必须一会一报,一会一张表,并实行分类备案。 (一)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筹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分类备案。 1.邀请本校教师作为报告人,面向全校或本单位内部师生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学部党委备案。 2.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内部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学部党委备案。 3.邀请校外人士来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学部党委审核后,一份报学部党委备案,一份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二)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分类备案。 1.邀请校外人士来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学部党委书记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表格一份报学部党委备案,一份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2.校级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士来校,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经校团委书记审批,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学生团体)、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生团体)审核后方可举行,年底报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 3.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师生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经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部党委备案后方可举行。 4.邀请本校干部教师作为报告人,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经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部党委备案后方可举行。
法律依据
《关于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申报审批相关制度的通知》 二、审批方式 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必须一会一报,一会一张表,并实行分类备案。 (一)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筹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分类备案。 1.邀请本校教师作为报告人,面向全校或本单位内部师生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学部党委备案。 2.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内部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学部党委备案。 3.邀请校外人士来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学部党委审核后,一份报学部党委备案,一份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二)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分类备案。 1.邀请校外人士来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学部党委书记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表格一份报学部党委备案,一份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2.校级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士来校,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经校团委书记审批,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学生团体)、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生团体)审核后方可举行,年底报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 3.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师生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经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部党委备案后方可举行。 4.邀请本校干部教师作为报告人,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经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部党委备案后方可举行。 三、特殊审批 1.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士作为主讲人,组织开展的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在履行对应类别的相应审批程序的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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