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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是哪两种权利的统称

2021-10-12 56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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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也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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