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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必须双方到场吗

2023-11-15 265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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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诉讼离婚双方是否必须到场需要视情况而定。起诉离婚双方一般情况下是必须到场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场但是需要本人出具一份说明离婚态度的书面说明。比如当事人定居或者常年生活在国外的,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之后,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不到庭。对于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庭的离婚案件,需要看法院是否依法送达传票,分两种情形处理: 1、法院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官有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并缺席判决,但是判决只会对双方婚姻状况进行处理,不会处理财产或是抚养权问题。此种情形下,法官很大概率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对方不出庭,但是通过电话或是其他方式向法官表达了其对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抚养权的想法的话,法官也有可能依照其意见进行判决。依照规定,男方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适用情况如下: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2、如果传票无法送达给男方,女方可以申请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给对方。即使对方依旧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男方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根据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 1、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 2、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 3、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 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好处为: (1)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 (2)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 (3)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财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普遍存在两种做法: (1)一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由原告保管; (2)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归原告所有。 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若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将来被告出现的情况,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应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的一半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育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数额用被告的部分财产折抵。 4、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 5、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6、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 7、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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