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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三十天了以后会判刑吗

2024-04-18 2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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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判处牢狱之灾并非总是不变的结果。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性手段,与最终是否被法院判定有罪并无必然关联。通常来讲,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之后,警方还需展开进一步的调查。若调查部门确认未存在任何犯罪行为,便可立即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具体而言: 1.在侦查调查过程或结束后,如警方认定该名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予追责的,他们有权作出撤案决定。 2.在案件移交至公诉方审查起诉阶段后,若公诉机关也认为该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担负刑事责任,他们便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起诉裁决。 3.若案件已提交至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若法庭认为该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便可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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