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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不

2022-04-14 20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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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股权。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公司连续五年不为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股东提出异议的,公司才能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东的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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