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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的标准是哪些呢

2024-06-05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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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复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卷,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经整理后保存以备查考的材料。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措施。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包括自我评查和监督评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按照《自贡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详见附件)实行100分制量化打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登立案件台账,明确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于案件办结后30日内立卷归档,形成行政复议案卷。 第七条自我评查由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组织本机关非案件承办人组成评查组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查,案卷自我评查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自我评查应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评查。自我评查应当制作记录,载明评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由评查组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问题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承办人员。 第九条自我评查记录可以随行政复议案卷保存。 第十条自我评查结果纳入对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自我评查工作,并将自我评查总结书面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监督评查由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被评查机关总数应不少于本级政府所辖具有行政复议职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总数的25%。 第十三条监督评查结果纳入同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开展监督评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案件登记台账和案卷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时,需要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申请人、第三人的,被评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自我评查与监督评查结果不一致的,以监督评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或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不服的,可向案卷评查组织单位申请复查1次。 第十八条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评查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相关行政机关应支持配合。抽调期间,被抽调人员应服从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评查组织单位应与被评查单位交换意见。被评查单位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纠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评查组织单位。 对评查中发现案件承办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错的,由承办人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评查中评出的优秀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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