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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前把个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转移

2022-12-26 118人已浏览
  • 袁冰清律师

    袁冰清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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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之前不可以把个人名下的财产转移。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转移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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