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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以不经过股东同意随时转让公司吗?

2022-01-04 2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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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定代表人不可以不经过股东同意随时转让公司。 公司的转让属于公事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法人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股东的)授权下可以处理公司的事务,包括对公司变更事务的具体操作,私自随意变更公司的属性是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 法人代表私自随意转让公司行为可以认定其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在大风厂法人代表蔡成功转让公司的情况已经给予了回答,其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股权是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也只能股东自己转让,且有限责任公司,还得满足特别条件(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还得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定代表人如果自己有股份,也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经过股东随时转让公司股权但不可以转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定: 名义股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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