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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行终本裁定书是什么样的呀?

2024-06-04 2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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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中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8024916。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郯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新沂市永恒房地产集团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南京路西侧、徐海路南侧世纪豪园商住楼的地下车库0002号至0130号129间车库、地下车位0033号至0215号182个车位、世纪豪园二阶段三号楼群325、401号至409、412、414号商服楼、1901号至1917号住宅楼、四号楼376号至487号商服楼、qn3/4号楼134号至145号、352号至466号商服楼。 二、被执行人江苏省新沂市永恒房地产集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 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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