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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22-12-25 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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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如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享受补贴每月30元;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缴的越多领的越多,最高每月可领到625元以上。若在缴费期间亡故或者领取待遇后亡故,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退给参保人合法继承人。 一、缴费期限,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6月。(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到年满65周岁时核算待遇并按月发放。个人账户的钱,按不低于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纳,多缴多得; 三、缴费流程,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流程如下:缴费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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