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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签了量刑就确定了是吗

2023-04-25 1,392人已浏览
  • 柳烁颖律师

    柳烁颖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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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认罪认罚签了量刑就确定了是吗 犯罪分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名后并不意味着量刑就已确定,而是意味着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处罚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认罪认罚有什么好处? 好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可以不拘留不逮捕不判刑。具体分为: (1)认罪认罚相当于开启了绿色通道,可以得到量刑“优惠”。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可以知道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基本确定法院会在该幅度范围内判刑。 (2)对认罪认罚案件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3)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5)认罪认罚可以作为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在逮捕的适用上,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不批准逮捕。在逮捕的变更上,已经逮捕的人认罪认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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