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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2021-12-11 4,26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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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我国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多个级别,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属于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在各自的区域内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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