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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应该如何处罚

2022-04-14 208人已浏览
  • 刘新旺律师

    刘新旺律师高级合伙人

    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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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犯了欺诈性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1、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5%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客户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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