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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前的抢救费用如何算

2024-05-30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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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为了能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同时,《条例》还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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